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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合纵连横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苏博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苏博宾馆有限公司,南京合纵连横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博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宏光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合纵连横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苏博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合纵连横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苏博宾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京苏博宾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苏博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91元,减半收取2745.5元,由上诉人南京苏博宾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旭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