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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张莹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张莹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43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曹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亮,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成,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莹莹,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张莹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莹莹名下的银行存款538179.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莹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179.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林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