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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程仕美与被告新田县妇幼保健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仕美,新田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特6号申请人:程仕美,女,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大坝镇人,农民,现住新田县。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前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美荣,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德春,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程仕美与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以审查终结。申请人程仕美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经新田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程仕美与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双方就本次纠纷均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同时申请人程仕美自愿放弃对第三方的民事诉讼权利;二、由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在2017年7月12日16时前一次性补偿申请人程仕美因造成身体损害的相关费用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原已给付1000.00元,还应给付35000.00元;三、调解协议经申请人程仕美与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签订后,双方及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双方不得以此为由干扰对方的工作、生活秩序,申请人程仕美不得因此到上级上访,不得纠缠有关部门和领导,不得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布影响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形象的信息;四、申请人程仕美与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双方对参与本次纠纷的调解人员在调处本次纠纷的过程中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违背双方意愿的行为表示认可;五、调解协议一式叁份,申请人程仕美与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各执一份,新田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备存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仕美与申请人新田县妇幼保健院于2017年7月12日经新田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邓晓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彩云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