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2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刘燕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刘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五龙乡大悲山。负责人:释智民,系该院监寺。被执行人:刘燕君,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执行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与刘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燕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申请执行款17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50元及申请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邓丽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燕君在中国工商银行嵊泗县支行帐号为62×××92帐户中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