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肖忠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肖忠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713号之一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554555。主要负责人:李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政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忠宝,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肖忠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