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黄丹丹、冯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黄丹丹,冯光平,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706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硚口区硚口路160号。负责人:张祝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捷,王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丹丹,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光平,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祁家山新村园艺花城28号楼(6)。法定代表人:李敦楚。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被告黄丹丹、冯光平、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撤回对被告黄丹丹、冯光平、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29元,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自愿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江小武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