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保字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天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天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10号申请人: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吴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天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彭晋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雪,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天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天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天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