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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29号罪犯陈军,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荆门市人。原系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厅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10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罪犯陈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罪犯陈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效力交付执行。因前案尚未审结,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中止对被告人陈军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的审理,2008年11月恢复对该案件的审理,并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08)芙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军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罪犯陈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军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军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三十万元,本次缴纳三万元,赃款399.7万元,已退缴55.2万元。两年消费24559元。现有表扬5次余5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军在服刑中,能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但其仍有巨额赃款未退缴,财产刑未全部缴纳,且消费高,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不能视为有悔罪表现,本次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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