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艺玲与王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玲,王碧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606号原告:陈艺玲,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王碧娥,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陈艺玲与王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陈艺玲预交诉讼费用,陈艺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纯兴人民陪审员 林明元人民陪审员 张国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梅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