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单金侠与吕为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金侠,吕为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814号原告单金侠,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吕为颜,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单金侠诉被告吕为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被告吕为颜并不在此居住,原告也不能提供更为明确的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金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