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20张洪元与储卫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元,储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元,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兴安盟人,住内蒙古兴安盟,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储卫清,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元与被执行人储卫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绮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