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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艳丽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丽,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丽,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刘震兵,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慧琴,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克鸿,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婧威,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瑞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呼市土地局宿舍3号楼1单元1号,系该局主任。委托代理人鲁贵,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中华家园和区东区3号楼2单元3号,系该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宝林,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慧,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巧兰,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艳丽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呼市征收办)、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呼市国土局)、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以下简称呼市收储中心)拆迁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行初2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艳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艳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艳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张艳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燕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任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晓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