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三保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耿三保,男,193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耿三保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行初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耿三保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诉事由属于公安机关履行司法侦查职能范畴为由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上诉人耿三保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职权和义务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应当制止并惩罚违法犯罪活动”,其据此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职而提起诉讼,系针对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不服的行为,原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康审 判 员 李瑜审 判 员 赵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武涛书 记 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