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延法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秀彬与金千植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彬,金千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延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彬,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金千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徐秀彬与金千植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现在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