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振华、赵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赵明俊,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905号申请人杨振华,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赵明俊,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阳信县。被申请人张洪波,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阳信县农商银行职工,住阳信县。申请人杨振华与被申请人赵明俊、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杨振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洪波在阳信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收入及被申请人张洪波在阳信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申请人杨振华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6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振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洪波在阳信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收入(银行卡账号为:)元及被申请人张洪波在阳信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元,冻结期间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