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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张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张彩虹,刘程岩,李超勇,尹斐,张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77-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059881-7。被执行人张彩虹,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刘程岩,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李超勇,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尹斐,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张为国,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彩虹、刘程岩、尹斐、李超勇、张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