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素霞与被执行人韩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霞,韩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陈素霞。被执行人韩英辉。申请执行人陈素霞与被执行人韩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素霞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英辉给付申请人陈素霞案件款60683元及延迟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81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判决住址所在地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2.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及2017年3月24日通过河北法院智能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英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银行无财产,无公司注册信息。3.2016年6月10日,我院对陈素霞与被执行人韩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召开合议庭,合议对被执行人韩英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对被执行人韩英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经合议庭合议已将被执行人韩英辉(*************)纳入失信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及结果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