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丁敬真、丁水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丁敬真,丁水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7068号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节妇祠街。法定代表人:李伟华,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青,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丁敬真,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丁水仙,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诉被告丁敬真、丁水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延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永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