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阔与李旭晨宣告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48号申请人:李阔,男,汉族,1989年9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申请人李阔(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李旭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李旭晨之长子(李旭晨与前妻王美琳所生),李旭晨于2016年10月8日在随渔运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李旭晨死亡。经查:李旭晨,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辽宁省凤城市人,原住辽宁省凤城市,系申请人之父,于1993年8月30日与前妻王美琳离婚,该段婚姻存续期间生申请人一子。于2000年4月13日与前妻周霞结婚,婚后生一子李真,并于2007年1月25日离婚后未再婚。2016年10月8日,李旭晨在随辽丹渔运25158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丹东渔港监督处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李旭晨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旭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旭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旭晨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信,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其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旭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崇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