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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沂钒与范雯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沂钒,范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沂钒,女,汉族,2013年6月19日出生。法定监护人:李鑫,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范雯,女,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沂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雯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沂钒及其法定监护人李鑫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范雯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6000元抚养费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范雯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李沂钒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李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瑞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