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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小诗、董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诗,董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30号申请人:徐小诗,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婷,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董志龙,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徐小诗与被申请人董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小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志龙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小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志龙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