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芳娣与刘连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芳娣,刘连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郭芳娣,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1号。被执行人:刘连菊,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东段洛滨北区第一排6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26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连菊银行存款2446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