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赵玉莲申请执行吴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莲,吴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莲,女,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寻甸县先锋镇。被执行人:吴加奎,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嵩明县嵩阳镇。赵玉莲申请执行吴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昌保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4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