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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葛兆鹏与张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兆鹏,张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64号原告:葛兆鹏,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武,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葛兆鹏与被告张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葛兆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兆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兆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葛兆鹏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