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葛兆鹏与张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兆鹏,张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64号原告:葛兆鹏,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武,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葛兆鹏与被告张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葛兆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兆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兆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葛兆鹏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