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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3548江阴睿科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睿科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睿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7幢105-1室。法定代表人陈永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兴路151号8幢A。法定代表人苏华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睿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科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一进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睿科公司货款25032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以255950元结算,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原判决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睿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睿科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一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英审判员  蒋 东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