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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立松、杨洪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立松,杨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75号申请人:孙立松,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申请人:杨洪新,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洪新的银行账户存款12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洪新的银行账户存款12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德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蔷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