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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海燕、黄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黄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海燕,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萨自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志坤,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黄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志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