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X、黄XX等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黄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286号原告:张X,男,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映儿,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XX,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博,广东和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曾用名黄XX),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广东和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韵,广东和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黄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黄XX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故追加其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黄XX明确表示其不同意另一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原告张X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X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 判 长 冯静雯人民陪审员 梁桂泉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绮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