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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谢红槟、青岛鑫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槟,青岛鑫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谢红槟。被执行人青岛鑫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3执150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