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3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董军与刘广东、储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军,刘广东,储如琴,盐城景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军,男,1973年8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刘广东,男,1970年10月9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储如琴,女,1970年1月30日生,住址同刘广东。被执行人盐城景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朝阳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广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军与被执行人刘广东、储如琴、盐城景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广东所有苏J×××××车辆,经向申请人吴青东,其本人明确表示不要查封,无处置价值。除此外,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人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单丽华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