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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少辉与李小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少辉,李小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民初799号原告:余少辉,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李小轩,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余少辉诉被告李小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少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借款及相关费用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因为原告在湖南邵阳老家的侄儿侄女办曲江户口从原告处拿了现款10600元,但被告根本没有去办原告的事情,而是将钱挪作他用,实际是拿去赌输了。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拖着,期间被告在马坝结婚买房。后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仅分两次合计还了6000元。为此,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余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共5000元。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被告李小轩于2017年1月7日签署的“欠借”条原件一张加以证明,经开庭审理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1月7日,被告李小轩因欠原告余少辉4000元而立具欠款字据给原告收执,名称为“欠借”条,内容为“今欠到余少辉现金肆仟元整,在2017年2月26日前还2000,余下在2017年5月底还清。”被告逾期没有还款给原告,原告经多次追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余少辉要求被告李小轩偿还欠款等5000元,原告提供被告签署的“欠借”条记载欠款是4000元,本院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为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相关费用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支持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超过该年利率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欠款4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计算利息本金为2000元,2017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金为4000元)给原告余少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贤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碧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