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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方志刚与金林荣、姜荣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刚,金林荣,姜荣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361号原告:方志刚,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林荣,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姜荣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方志刚为与被告金林荣、姜荣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金林荣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姜荣熊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2日,被告金林荣由被告姜荣熊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姜荣熊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之后,被告金林荣未归还借款,被告姜荣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林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志刚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姜荣熊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林荣、姜荣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