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白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02号原告:白某1,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2,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白某3,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白某1与被告白某2、白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1负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