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明君与殷眉生、朱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君,殷眉生,朱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893号原告:李明君,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殷眉生,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朱兵,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李明君与被告殷眉生、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明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李明君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