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特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姚荣根、金莉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荣根,金莉红,姚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特198号申请人:姚荣根,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申请人:金莉红,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申请人:姚铫,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姚荣根、金莉红与被申请人姚铫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申请人姚荣根、金莉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荣根、金莉红撤回申请。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晓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