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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程义德、金进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义德,金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程义德,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金进喜,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进喜的银行存款2036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