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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陈兴伦犯交通肇事罪追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39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沿河路。被执行人陈兴伦,男,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陈兴伦犯交通肇事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2013)永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兴伦应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根据移送执行人的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并到其家中走访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兴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满释放后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是省定贫困户,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4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闽0803执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孔  祥  村审判员 胡  初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