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某、赵某1等与张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赵某1,赵某2,张某,赵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042号原告:武某,女,194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赵某1,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赵某2,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某3,男,1999年4月18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武某、赵某1、赵某2与被告张某、赵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武某、赵某1、赵某2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赵某1、赵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赵某3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赵某1、赵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