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小燕与被告王津生、罗晓云、第三人成都乐居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燕,王津生,罗晓云,成都乐居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566号原告:罗小燕,女,生于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侯浩,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津生,男,生于1968年12月25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罗晓云,女,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成都乐居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09000375961。法定代表人:宁粮彬。原告罗小燕与被告王津生、罗晓云、第三人成都乐居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罗小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小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