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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绮刚申请执行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3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绮刚,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75号申请执行人:余绮刚,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黄土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明。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本院(2016)川1028财保2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昌县的厂房(面积1145.44平方米);于2016年12月28日以本院(2016)川1028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昌县办公用房(面积2957.52平方米)。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昌县厂房(面积1145.44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昌县金办公用房(面积2957.5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