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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李章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章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51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鑫新景地大厦A507室。负责人:张传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章韦,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李章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惠清人民陪审员  左言雷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