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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鑫玮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鑫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新民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赵鑫玮,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人赵鑫玮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新民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鑫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并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计兴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被告人赵鑫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日19时10分左右,在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1132号龙之舞KTV门前,被告人赵鑫玮和黄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赵鑫玮用空酒瓶将黄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黄某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鑫玮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鑫玮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致一处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诉称,要求被告人赵鑫玮按照证据及法律规定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赔偿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800元,营养费3000元,邮寄费20元。被告人赵鑫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19时10分左右,在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1132号龙之舞KTV门前,被告人赵鑫玮和黄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赵鑫玮用空酒瓶将黄某头部打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颅脑损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鑫玮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当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沈阳胡台新城医院门诊治疗后转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黄某颅骨凹陷性骨折、头皮挫裂伤,住院期间行颅骨修补手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19日住院治疗16天,其中一级护理12天,二级护理4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在沈阳胡台新城医院花费医疗费人民币641元,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花费医疗费人民币50938.63元。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出院注意事项中包括合理饮食,加强营养。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并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了辽大司鉴【2017】法医临鉴字第844号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对黄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花费鉴定费人民币800元。由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黄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花费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邮寄费人民币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原系辽宁天一重工有限公司的喷漆工,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住院期间该单位未支付黄某工资,后原告人从该单位离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立逃说明,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关某某、刘某的证言,新民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信息,新民市公安局胡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新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费用汇总单,医疗证收费票据,诊断书,新民市同生医院护理证明,监控录像,被告人赵鑫玮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鑫玮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处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鑫玮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酌情对被告人赵鑫玮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鑫玮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鑫玮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合法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提出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经查案发前被告人黄某在辽宁天一重工有限公司任喷漆工,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4600元,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从案发日2015年4月3日至评残日前一日即2017年6月25日共计815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均表示认可,故依据法律规定应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误工费数额为人民币124966.67元(4600÷30×815)。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提出的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经查黄某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病志中,出院注意事项记明“合理饮食、加强营养”,被告人赵鑫玮亦同意黄某提出的3000元的主张数额,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提出的交通费、邮寄费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花费数额,但被害人救治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及鉴定结论邮寄回法院的邮寄费用必然实际发生,且被告人赵鑫玮同意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主张的数额给付,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请求给付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邮寄费人民币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鑫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二、被告人赵鑫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医疗费人民币51579.63元,护理费人民币2848.10元,误工费人民币124966.67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邮寄费人民币2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第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景连柱审 判 员  林述静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