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6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见勇与赵俊财、李香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见勇,赵俊财,李香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609号之二原告:郭见勇,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赵俊财,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李香乾,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郭见勇与赵俊财、李香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郭见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见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23元,保全费365元由原告郭见勇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