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振明与高伟、高付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明,高伟,高付勋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584号原告:蒋振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伟(又名高新军),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高付勋(系高伟父亲),男,193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蒋振明与被告高伟、高付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振明及其诉讼代理人董恒玉,被告高伟、高付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影响原告房子安全的杨槐树一棵,并修理房子或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的宅基地在原告东边,被告在原告房子东边栽了一棵洋槐树,有四十年左右树龄,从根部向西倾斜,树冠和树身上半部在原告房子上面,房瓦被树枝刮掉一片,每到下雨家人就非常担心。原告委托村干部多次调解,被告拒不清除有安全隐患的树木,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高伟、高付勋辩称:不同意去掉树也不赔偿原告损失。被告的树没有碰到原告的房子,也没有损害原告的房子,房子破损是长期无人居住自然形成的。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照片六张,拍摄了不同角度的被告所栽的杨槐树与原告相邻房屋的情况;2、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评估被告房屋损失价值为1500元;3、鉴定费发票一张,金额15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是拍摄角度影响,被告的树并没有影响原告的房子,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证据2、3造成的费用和被告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能看出被告的杨槐树靠近原告的房屋生长,有部分树身和树枝越界生长在房子上方,内容真实有效,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2、3价格评估结论书及评估费发票形式合法有效,但被告所栽的杨槐树树身和树枝离房屋有一定距离,没有直接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仅对原告蒋振明的房屋破损的价值作出了评估,但并不能证明被告的树造成了原告房屋破损,故对证据2、3本院不予采信。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是照片四张,拍摄了不同角度的杨槐树与相邻房屋的关系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组照片是拍摄角度、时间不一致,拍摄时树枝已经截去,实际上在2015年被告所栽的杨槐树的树枝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损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看出被告的杨槐树靠近原告的房屋生长,有部分树身和树枝越界生长在房子上方,同时树身和树枝离房屋有一定距离,没有直接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坏。此证据内容真实有效,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蒋振明和被告高伟、高付勋宅基地相邻,被告在原告房屋后面栽有杨槐树,有部分树身和树枝越界生长在房屋上方,同时树身和树枝离房屋有一定距离,没有直接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坏。本院认为,公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高伟、高付勋在原告蒋振明房屋后面所栽的树木,部分树身和树枝越界生长在原告房屋上方,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以及房屋的加高和重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清除影响原告房子安全的杨槐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伟、高付勋所栽的树木虽然有部分树身、树枝越界生长在原告房屋上方,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树身和树枝离房屋有一定距离,对于被告所栽的树木与原告房屋的损毁有因果关系,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修理房屋或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伟、高付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影响原告蒋振明房子安全的杨槐树一棵;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振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李俊峰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