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邯郸利达医药有限公司与杨建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利达医药有限公司,杨建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501号原告:邯郸利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3号卓立商务大厦2411号。法定代表人:史海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建北,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邯郸利达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邯郸利达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利达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原告邯郸利达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