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郝肖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郝肖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828号原告:孟某甲,男,201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法定代理人:孟某(孟某甲之父),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八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肖献,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孟某甲与被告郝肖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孟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