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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任池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任池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池宾,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里沟村。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0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