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高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24000002373(1-1),住所地:泗县泗城镇西二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成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井武,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543890,住所地:泗县长沟乡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燕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燕刚,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高燕刚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高燕刚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在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安徽锦龙服饰有限公司、高燕刚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自本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殷 来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