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史占元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占元,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23-1号申请执行人史占元,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占元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占元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9021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史占元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