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媚燕与王丹、合肥集拓节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媚燕,王丹,合肥集拓节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437号原告:吴媚燕,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丹,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合肥集拓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媚燕诉被告王丹、合肥集拓节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媚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媚燕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媚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原告吴媚燕负担。审 判 长 李 群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来自: